(一)当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有约定时,股东拒绝按约定在公司亏损时继续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收集相关章程、协议等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损失。
(二)若没有相关约定,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召开股东会讨论减资,按法定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2.积极寻找外部投资者注资,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3.若公司亏损严重、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