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施工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构成违约。
(二)若工期延误已成事实,实际施工人应积极与发包方沟通,采取补救措施,争取减少损失。
(三)发包方在发现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后,及时收集因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预期利益损失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要求赔偿。
(四)双方若对赔偿有争议,可先尝试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