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团伙盗窃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认识到要对全部35万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主动坦白犯罪事实、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二)从犯要明确自身有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机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争取宽大处理。
(三)犯罪嫌疑人若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以获得更有利的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