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到符合监视居住情形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判断是否适用监视居住。要准确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具体情况。
(二)对于执行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要确保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若其无固定住处,在指定居所执行时也要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和合法权益。
(三)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情况,要依法依规进行监视居住的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