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在决定拘传时,要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逮捕、拘留,若不需要,可先进行传唤。
(二)在传唤时,要确保程序合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
(三)若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司法机关可采取拘传措施。
(四)当出现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紧急情况时,司法机关可不经传唤直接拘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