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参考一下下边这份合同诈骗的无罪辩护词吧: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
一、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执行的事实。
(1)、法院查封的房产(别墅)其产权并非被告人所有,张某对该房产并没有处分权;
(2)、法院查扣轿车(车号:闽A70278)车主是福清恒成鞋帽有限公司,非张某个人名下;
(3)、八件金器首饰其物主系被告人父亲张志煌,非被告人所有;
(4)、存折零头及现金一万元系张某夫妻家小生活费,不足以抗拒300万元之巨的债务。
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理由大有误会。
(1)、所谓“出入高档宾馆、酒楼、生活奢侈,挥霍无度以及为法院执行工作设下种种障碍的行为”纯属误会。事实上,被告人当时生活简约,甚至十分拮据,都不好意思说出来,当时身无钱款并负债经营不存在以上所描述的假想事实,那一定是错觉是大大的误会。对此,公安卷(5)P367,公安机关《证明》无法查证如上所指。所以,辩护人认为,以此罪名嫌疑作出移送立案侦查,其中的理由确属误会了。再说被告人已经千方百计与债权人多次协商,并从未间断,甚至提出以北京在建工程房以物低债,是对方不接受,不是被告人不给。
(2)、至于法院执行问题,被告人更不敢抗拒也无能力抗拒。比如,法院查封了不属于被告人的房产,同样扣押了不属于被告人的小轿车及首饰物品直至拍卖、变卖,被告人也没有反对更无抗拒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