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阶段,夫妻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带上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确保材料完整准确。
(二)受理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初审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就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则不予受理,此时要确认自身是否满足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三)冷静期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需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原受理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
(五)审查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审查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符合条件就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