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合法产权证明,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给拆迁方,积极参与市场评估,以便按市场评估价获得相应补偿。
(二)若为自行搭建且无合法审批手续,无法获得赔偿,应配合拆迁工作,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纠纷。
(三)若过道无完整产权证明但符合特殊情况,主动了解当地相关政策,准备能证明符合特殊情况的材料,争取获得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