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对人的证据
(一)当事人应当提供
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2、实际施工人应提供施工资料、已付款结算凭据等。
3、建设工程属挂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应提供与被挂靠方签订的合同。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项目(内容)
①当事人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②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供招标备案证明、中标通知书。
③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2、合同的范围(形式)
①除主合同外,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应提供齐全。
②订立了“阴阳”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
③具有总包、联建合同关系的,要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联合施工承包合同。
④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修改内容不一致的,要提供全部合同文本原件。
⑤与合同争议有关的技术图纸、洽商纪录、会议纪要、设计和工程变更签证、信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