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发现林地承包合同纠纷,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积极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比如通过书面函件等方式,留存好相关证据。
(二)保留中断证据: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要留存好能证明其同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协议等;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按相关程序进行,并保存好受理通知等材料,以便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三)特殊情况申请:若自权利受损已接近或超过二十年,存在特殊情况,可向法院提出延长申请,说明合理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