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诉讼后,律师能够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翻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手续。
2、辩护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3、律师有权调查和搜罗案件有关手续。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法院提议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诉讼阶段被过时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议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诉讼决定,被不诉讼人不服要求申述的,辩护律师能够在被不诉讼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述。
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诉讼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能够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述。申述被驳回后,能够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诉讼,或者未经申述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