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家庭成员签署放弃继承权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我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但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点:1)放弃继承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去世后)作出;2)需要书面形式表示;3)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您提到都签了字按了手印,从形式上看是符合要求的。但实务中我们还需要确认:1)签字时是否所有继承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3)是否涉及必须保留的遗产份额(比如有需要扶养的人)。特别提醒,如果放弃继承的协议是在被继承人生前签署的,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因为继承权在被继承人生前还不存在。建议:1)核实签署协议的具体时间点;2)保留好协议原件;3)如果后续要办理继承手续,建议通过公证程序确认效力。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