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警察发现无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应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需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捕检察院。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可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限两次,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应作不起诉决定,若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