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需是对解救被绑架妇女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有责任去实施解救行动。
(二)主观方面:要存在故意,也就是明明知道有被绑架妇女,并且自己有解救的职责,却故意不去解救。
(三)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的职务活动以及被绑架妇女的人身权利。
(四)客观方面:在接到被绑架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其他人的举报后,不进行解救且造成严重后果,比如被绑架妇女受到伤害、死亡、被拐卖等;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