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完成出资,公司亏损通常不波及个人其他财产;若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正常履行出资义务后无需额外为亏损担责;有虚假出资等行为需担责。
(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