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股权转让有重大误解,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自己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等存在错误认识,以及行为后果与自身意思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的证据,如交易记录、沟通文件等,然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二)遇到一方欺诈的情况,需保留对方欺诈的证据,像虚假宣传资料、不实承诺的聊天记录等,再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变更申请。
(三)第三人实施欺诈,要证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比如有相关证人证言等,之后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四)若被胁迫签订协议,应尽快报警并保留被胁迫的证据,如威胁的短信、录音等,进而申请撤销。
(五)对于显失公平的情况,要收集对方利用自己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证据,如当时的财务困境证明等,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