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属于超出生活必需居住标准的情况,法院可依法执行,当事人应配合,避免因阻碍执行面临法律责任。
(二)法院执行时,当事人可关注是否为自身提供临时住房或预留合理租金费用,保障自身基本居住权益。
(三)若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符合可执行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