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签订与股东退股相关的协议,应避免完全禁止股东退股,不能排除股东法定退股权,否则协议会被认定无效。
(二)可在协议中对退股条件、程序等进行合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部分条款能保持有效。
(三)在制定协议时,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公司法》立法精神,保障股东基本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