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计算需明确优先受偿范围、计算基数和行使期限。范围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违约损失;基数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基础,有变更等情况需调整;行使期限最长不超十八个月,从发包人应给付价款之日起算。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优先受偿范围明确为实际支出费用,将违约损失排除在外,这是为了合理界定权利边界。计算基数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基础,考虑到工程实际中常出现变更、签证等情况,对价款进行调整能更准确反映工程实际价值。行使期限的规定促使承包人及时主张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如示例中,合同价款1000万元,变更100万元,计算基数变为1100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后剩余款项可优先受偿。若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