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或虽超出此范围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妻子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还款事宜,协商还款计划。
(二)若债务是丈夫个人债务,像因赌博等个人不合理开支形成的债务,妻子无义务偿还,可明确拒绝债权人要求。
(三)当对债务性质有争议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收集债务用途、双方意思表示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证明债务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