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工伤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获得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支付。
(二)若未作相关确认,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若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则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