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遗产的赠予与遗赠这个问题,首先你得了解一下法律,因此对于问题死因赠与遗赠有何规定我的回答如下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的财产是物时,物权的变动依公示原则,如移转所有权的赠与,不动产赠与要办理所有权更登记,动产赠与要交付。以上所言登记和交付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在赠与合同(双方法律行为)的基础上,还要有引起物权变动的双方法律行为。
一般认为,死因赠与是以赠与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其实,死因赠与作为诺成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的时候就生效了。死因赠与合同(死因赠与法律关系),只能在活人与活人之间存在。赠与人生前若不能见到生效的合同,他死不闭眼啊!赠与人之死,只是财产移转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受公示原则的规制。死因赠与法律关系成立的法律事实,也是双方法律行为,但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和其他财产权变动的原因,却是赠与人的死亡,即死因赠与的物权变动,并不适用公示原则。
赠与(含死因赠与)是无偿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却是有偿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有“赠”之名,无赠与之实。遗赠扶养协议不是身份合同,而是债权合同。在遍地独生子女的社情下,一些人不愿意由子女养老送终,而以给付财产为对价托付于他人。有的是因为独生子女死亡,而不得不托付于他人。[1]遗赠扶养协议不是合同附条件,而是给付附条件,扶养人的给付是不附条件的,被扶养人的给付是以死亡为条件的。被扶养人财产移转给扶养人并不受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