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内转让
股东若要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无需考虑其他股东的异议,可直接继续进行转让操作。
(二)对外转让
1.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转让可继续。
2.若有股东提出异议却不购买,转让不受影响可继续。
3.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主张优先购买权,按相关规则处理转让程序;若不主张,股权可转让给外部受让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