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方面
患者要收集能证明到该医疗机构就诊的凭证,像挂号单、缴费记录等;保留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如诊断报告、伤残鉴定等;准备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材料,如病历本。
(二)医疗机构方面
在过错推定的特定情形下,医疗机构要积极应对,不能隐匿或篡改病历资料。若主张免责,需收集患者不配合治疗的记录、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等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