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个诈骗时,直接以被骗财物价值认定诈骗犯罪数额。
(二)多次诈骗,已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累计,未处理的进行累计计算。
(三)以诈骗财物为目的,已着手但因意志外原因未获取财物的,按诈骗未遂处理,未遂数额计入犯罪数额考量。
(四)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支付的犯罪成本,不计入诈骗数额,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五)认定诈骗犯罪数额要综合在案证据,遵循主客观一致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的认定需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