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房业主实际享受物业服务需正常缴纳物业费,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缴。
(二)租户居住在小区享受物业服务一般由租户缴纳物业费,若租赁合同有其他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三)若物业服务人未依约提供服务,业主可先沟通要求其履行义务,也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不能直接拒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