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垫付治疗费用,并留存好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凭证,为后续索赔做准备。
(二)和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对方垫付费用。
(三)若协商不成,向处理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反映,让其协调对方及保险公司垫付费用。
(四)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由法院强制对方先行支付部分费用。
(五)治疗结束后,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