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相关人员应及时针对被逮捕人开展讯问工作。
(二)若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的案件,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侦查终结时,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及时写出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四)若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应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