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救济
与其他股东、公司协商,依据公司章程要求纠正侵权行为。向董事会、监事会反映,由其调查处理侵权行为。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权益,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起诉;若监事损害权益,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起诉。
(二)外部救济
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起诉或三十日内未起诉,股东为公司利益可自己名义起诉。股东自身权益受损,可直接起诉要求侵权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