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共场所录音时,确保交流内容不涉及他人不愿公开的私密信息,避免因不当内容引发侵权问题。
(二)不随意在他人住宅、办公室等私人空间私自录音,若有必要需提前征得他人同意。
(三)不将录音用于敲诈勒索、恶意传播等非法目的,保证录音使用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