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旅游者,在遭遇第三人侵权且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先向实施侵权的第三人要求赔偿。若第三人无法承担赔偿,再向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主张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进行补充赔偿。
(二)对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未尽该义务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可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三)若存在其他应担责主体,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