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原鉴定机构或人员无鉴定资格,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此情况的资料,如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人员专业不符等证明,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
(二)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像未按规定抽取鉴定专家、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等,当事人要留存相关证据,如鉴定过程记录、通知文件等,然后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三)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例如所用诊断标准错误、数据引用有误,当事人需找出正确的标准和数据进行对比说明,作为申请重新鉴定的支撑。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根据质证结果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