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调解期限起算点
不同情形下调解期限起算不同,收到事故认定书后若无人员伤亡等情况,从收到认定书之日起算;人员死亡的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算;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要留意起算时间,把握好十日的调解期限。
(二)了解调解结果处理方式
达成协议,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未达成协议,制作调解终结书。
(三)其他解决途径
若调解未解决问题,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损害赔偿争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