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屋,在交易中交易的可能是所有权,可能是使用权,也可能是他项权利,如典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1、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归纳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2、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3、房屋的他项权利。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这里仅就比较陌生的典权、抵押权略做解释。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 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标的物的权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仍享有标的物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置。抵押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处置抵押物。当合同到期时,抵押人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优先获得补偿。 《房屋他项权证》就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