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按照章程内容处理股权转让事宜。
(二)有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三)其他股东故意拖延、不配合出具书面意见,转让方书面通知其在合理期限内答复,逾期未复视为同意。
(四)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股东履行协助义务,凭借生效判决强制办理。
(五)转让股权前确保转让程序合法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不配合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