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穷竭的回答为著作权穷竭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投放到市场上以后,他人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用任何方式销售其作品。是西方国家为了鼓励商品自由流通而在法律上采取的措施之一。有的著作权法规定,如果著作原件或复制物经权利人的同意以让与的方式进入流通领域,则允许对该著作的再次传播。但也有不少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实践,仅仅承认工业产权可能在贸易活动中穷竭,而不承认著作权的穷竭。同时,有关著作权穷竭的原则能否越出一国范围而适用,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追续权
追续权是作家或艺术家的文学艺术作品原作或原稿,在作者第一次转让后,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享有的分享该原作或原稿转售利益的权利。这项权利最早由美国等西方国家创设,此后被一些国家接受。《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三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我国还没有该项权利。
(二)出租权
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电影等作品的复制件被合法投放市场后,其著作权人虽然不能再控制它们的继续销售,但却可以控制对它们的出租。这项权利得到了《知识产权协议》和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唱片条约的肯定。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