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驾驶人员存在上述危险驾驶行为,应立即停止并改正,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和处理。
(二)运输企业要加强对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杜绝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三)社会公众要增强监督意识,发现危险驾驶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