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提供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符合法定情形的证据,以此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二)申请重新鉴定时,要确保理由合理,避免因理由不充分、为拖延诉讼等情况导致申请被驳回。
(三)在司法机关综合考量重新鉴定必要性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说明重新鉴定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