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时,自书遗嘱务必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确保签名清晰可辨,这是遗嘱有效的关键。
(二)代书遗嘱要找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打印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非危急情况,不要使用口头遗嘱形式;若在危急情况立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尽快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