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不要主张借期内利息,避免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二)非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收集合同内容、当地交易方式、习惯等证据,以便法院据此确定利息。
(三)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无论借期内利息约定情况如何,出借人都可主张逾期利息。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且有借期内利率的,按借期内利率主张;既无借期内利率也无逾期利率的,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