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序号
案由
违反法律
违反法规
处罚的法律依据
处罚的法规依据
处罚内容
1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
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2.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4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二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5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1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 、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 2 到 3 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