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要确保自身出资行为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实施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若作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协议,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出资、公司运营等方面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纠纷和抽逃出资风险。
(三)隐名股东要关注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确保自身出资用于公司正常经营,防止显名股东或其他人员擅自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