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以债权出资,要确保债权属于规定范围内,如公司经营里产生的合同之债,自己已履行对应合同义务且不违法;或是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还有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列入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二)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评估作价,保证评估结果客观真实,既不高估也不低估。
(三)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此完成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