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坚持自行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会准许,之后可自行行使辩护权。
(二)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拒绝指派的律师后,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若未另行委托,司法机关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辩护。
(三)再次拒绝指派律师的情况: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再次拒绝指派律师,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