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房屋保修期内,发现屋顶漏水应及时联系建设单位,要求其履行保修责任进行维修。
(二)过了保修期且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住宅物业,按规定程序申请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费用分摊到相关业主。
(三)普通商品房屋顶漏水,业主们可协商按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进行维修。
(四)若能确定是个别业主不当使用或破坏导致屋顶漏水,可要求该业主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有对房屋质量保修的责任;同时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