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若遇到肇事逃逸且无事故现场的情况,要尽可能收集证据,如寻找现场证人并留存其联系方式,让其描述事发情况和逃逸车辆特征;留意周边是否有监控设备,及时向警方提供监控线索。
(二)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线索和信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