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当前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管辖权规定混乱,易造成管辖争议
网络著作权的内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日益丰富,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纠纷。根据《网络著作权解释》的相关规定,发生纠纷后,由实际侵权行为的电子设备等的所在地的执法机关受理。但是实际情况中,实施侵权行为的设备往往不只有一台、一套,服务器之间的传输使得案件事实更加复杂。因此,对于电子设备的范围界定不明确,加大了保护网络著作权的难度。
(二)赔偿标准难以界定
作为一种新型的传播手段的著作权,究竟是根据作品在互联网上被使用的频率或数量来计算作品的价值,还是根据作品将在现实生活中的出版发行等行为的收益来计算产品价值,这对于损失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是根据作品在互联网上被使用的频率或数量来计算作品的价值的话,一个作品很少被引用或下载,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件作品的仅有很小的价值,甚至没有价值;一个作品被广为转载和传播,那么是否也就说明该作品的价值很高呢?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是根据作品将在现实生活中的出版发行等行为的收益来计算产品价值,一个作品被上传到网上,导致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书本、报刊发行量减少的,减少的量就是作品权益的损失,但如果正是因为作品被上传上网的行为导致作品在现实社会上的销量很好,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侵权行为并未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也是不是就无从谈起损害赔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