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时,比如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主张配偶为债权共有人,诉讼中能追加其为共同原告。这是因为此类债务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权益,双方都有主张债权的权利。
(2)若债权人以个人名义出借款项,未体现夫妻共同借款意思,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事务,一般不能追加配偶为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债务更倾向于个人行为,与配偶权益关联不大。
(3)实践中,要结合借款合同、款项用途、夫妻沟通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配偶是否符合追加条件。不同证据能从不同方面反映债务性质和夫妻在其中的参与情况。
提醒:
遇到此类问题需谨慎收集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