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执行案件债务清偿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两种情形。前者财产不足且多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时,先扣费用,担保物权债权优先,普通债权按比例;后者财产足时按执行措施先后受偿,不足且符合破产条件、当事人不申请破产时,按执行措施先后,已取得执行依据债权人可参与分配,担保物权优先,普通债权按比例。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执行案件中这样规定债务清偿顺序,是为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扣除执行等费用体现了程序的合理支出,担保物权优先是因其具有法定优先性,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保证了公平性。对于企业法人,财产足按执行措施先后,能鼓励债权人及时维护权益;财产不足且符合破产条件、当事人不申请破产时的清偿顺序,既考虑了执行顺序,又保障了部分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权利。如果您在执行案件债务清偿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