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就赔偿损失来说,它是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围绕它发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在“赔偿损失”前面加上“责令”二字,意义就发生了一些变化,对其性质就产生了一些不同的认识。大多数人认为“责令赔偿损失”是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责任。《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档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等八项内容,明确将责令赔偿损失归入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之内。《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很容易使人们认定为是行政处罚,《档案法》第5章第24条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涂改、伪造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为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